中国税务快讯:《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发布 保险企业税务处理将迎来历史性变革!

股票资讯 阅读:21 2026-01-02 18:36:23 评论:0
  摘要: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文件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截至2025年末,已切换新准则的保险企业仍保留新旧两套准则下的财务报表,过渡期内仍基于旧准则财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

      在上述背景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企业在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明确。

      毕马威观察

      申报属期

      统一自2026年度/首次执行年度(对首次执行年度在2026年及以后的企业,下同)起以新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切换

      保险企业一次性切换时点,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通常体现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一般风险准备金等科目中。建议与审计师沟通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的取数口径。

      15号公告要求按照“税前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保险企业需考虑按照适用税率以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还原为税前金额。

      对于申报方式的选择(一次性计入或分期计入)需要综合考量准则切换留存收益累积影响金额、过渡期间新旧准则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金额、2026年度/首次执行年度起未来5年新准则利润预测情况以及税务可弥补亏损等因素后审慎决策。

      保险企业通常会同时切换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切换形成的差异金额,应考虑具体调整方式和金额。

      对于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式,后续仍需要税务机关对该事项进行明确。

      过渡期调整

      15号公告未明确新旧准则下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算方法,可能需要保险企业按照15号公告规定的原则自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过渡期间各年度,重新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

      对于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式,后续仍需要税务机关对该事项进行明确。

      纳税调整事项

      针对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15号公告明确,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毕马威理解,税务处理上延续现行处理思路,按照业务发生当期确认的金额,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扣除规定,进行一次性纳税调整。具体为:

      费用取数方面:新准则下各项成本费用将会拆分为获取费用、维持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获取费用需按照保险服务期间进行分摊。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在费用实际发生当年,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综合是否取得合规扣除凭证以及是否超过扣除限额进行判断,一次性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后续年度费用在保险服务期间摊销时,不再进行调整。

      扣除基数方面:对于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限额基数(如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对于以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为基数(如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确定扣除基数可能会存在理解差异,需要各保险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

      此外,在不保留两套财务报表情况下,费用取数根据当期实际发生数确定,也将存在无法与财务报表匹配的情况。未来可能增加日常税企沟通成本。

      税收优惠事项

      保险企业主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农险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处理参考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在事项发生当年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但具体数据的确定标准仍可能存在争议,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新准则下不再按“原保险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和“分出保费”进行保费收入核算,按照旧准则下的保费收入合同金额进行取数可能与新准则财务报表有较大差异。

      准备金调整

      15号公告规定财税〔2016〕114号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但保险企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限额扣除政策依然保留。

      新准则下不再设置准备金科目,直接获取该数据存在困难,需要精算部门提取准备金数据。同时,新准则下的“赔款支出”与旧准则的核算口径也存在一定差异,是否认可以新准则报表核算的赔款支出为准,后续仍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

      15号公告未提及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处理,毕马威理解,参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思路,理赔费用准备金也需要通过精算部门取数并进行纳税调整。

      待进一步明确

      新准则下引入保险合同组的概念,将全国的数据汇集后通过精算模型统一输出结果。受保险合同组拆分维度的限制,无论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或资产总额,均无法获取按分支机构维度拆分的明细数据。新准则下保险企业如何遵循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规则?三因素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新准则下不再单独核算应收保费坏账,而会通过精算计量影响“保险服务收入”的列示金额。新准则下是否应延续旧准则下的税务处理原则,即以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增,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后再就实际损失进行纳税调减?

      对于人寿保险企业,万能险和分红险在负债端的浮动收益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需纳税调整,是否认可精算提供的数据进行纳税调整? 机构: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研究员: 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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