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预定利率下调点评:压降负债成本, 政策靴子落地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此外,《通知》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通知》进一步要求
各保险公司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国信非银观点:受长端利率下行及权益市场低位震荡等因素影响,保险公司资产端投资收益持续承压,进而加剧负债端与资产端利率错配的风险。短期看,储蓄型保险产品相较于其他理财产品仍具有刚兑、稳健、长期等优势,出于客户“炒停售”动机,相关政策调整有望带动行业三季度保费收入实现高增。长期看,随着定价利率的下调,我们预计未来人身险行业将继续深耕产品多元化,向“低保底+高浮动”方向发展,在保险回归保障的同时优化负债端成本管理。建议关注人身险行业龙头及负债端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的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同时,作为刚性负债成本代表的保险产品收益率下行,利好权益红利策略,打开长债配置区间。
评论:
作为具有长久期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保险公司在“资产荒”及长端利率下行背景下投资收益承压,叠加负债端相对刚兑且具备较高偿付资金需求的影响下,利差损风险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资产端收益率仍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为更好的与负债端利率形成长期供给匹配,下调定价利率成为优化负债端成本管理的最直接方式。
我国人身险预定利率演进: 周期下的繁荣与挑战
1. 1978 年至 1998 年: 市场自由发展阶段
1978 年, 中国重启人身险行业, 行业整体处于起步快速发展阶段, 叠加缺乏统一的监管政策, 监管部门并未对人身险公司预定利率进行政策上的干预, 各险企针对自身需求对预定利率进行规划和调整。 受《保险法》 等因素的影响, 彼时保险公司大部分的资金主要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放于银行, 因此保险资产端收益率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 为实现负债端和资产端的匹配, 大部分人身险企预定利率在 8%至 10%左右, 进而导致后续人身险公司因利差损遭受巨额损失。
2. 1999 年至 2012 年: 初步干预阶段
自 1996 年开始, 中国进入利率下调新周期, 央行连续 8 次降息, 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从 1996 年的 10.98%下调至 2002 年的 1.98%, 对保险公司而言, 资产端投资收益的大幅下降, 使得负债端持续承压, 高预定利率与低投资收益已难以维持各人身险公司的持续经营。 因此为规范行业预定利率, 进一步打造良性竞争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 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紧急下发了《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 规定新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 2.5%, 同时不得附加返还利差损的条款。 此举旨在推动人身险企结合长期风险管理需求更加理性和审慎的制定预定利率。 然而过去人身险公司主要依赖传统型保险产品, 其灵活度相对较低, 同时能够满足的保险保障需求也相对有限, 与此同时, 随着定价利率的下调, 传统寿险的保费上涨, 使其销售端的吸引力持续下降, 行业整体竞争加剧, 进一步催化了行业转型的需求。
3. 2013 年至 2019 年:引导发展阶段
随着中国 2013 年迈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原保监会对市场实施费率市场化改革, 发布了《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62 号文) , 要求新保单的预定利率从 2.5%上调至 3.5%, 而年金险的预定利率的上限为 3.5%的 1.15 倍, 即 4.025%。 同时, 参照国外发展经验, 国内市场也逐步引进了分红险、 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使得产品结构方面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 人身险市场向多元化发展。
4. 2020 年至今: 建立健全阶段
过去一个阶段预定利率的上调, 为人身险公司及保险市场消费者提供了发展的“黄金时期” 。 为预防利差损带来的潜在损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银保监会) 取消了年金险 4.025%的上限, 并要求所有类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均为 3.5%。 2023 年, 为进一步细化预定利率管理, 监管部门进行窗口指导, 要求人身险公司新开发产品的普通型、 分红型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分别调整为 3%、 2.5%, 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不能高于 2%。 近期, 监管正式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金发〔 2024〕18 号, 以下简称“《通知》 ” ) , 明确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 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 自 10 月 1 日起, 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 2.0%, 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 1.5%, 进一步压降负债端刚性兑付成本。
分批下调储蓄险预定利率, 利好短期保费增量
本次《通知》 针对新备案的普通型产品、 分红型产品以及万能型产品的预定利率的上、 下限进行分批调整。1) 普通型产品: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 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 2.5%, 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 2.5%执行; 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将停止销售。 2) 分红险及万能险: 自 2024年 10 月 1 日起, 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 2.0%, 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 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 1.5%, 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 1.5%执行; 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短期来看, 储蓄型保险或将迎来新一轮“炒停售” , 3%预定利率的产品仍具有较强吸引力, 预计三季度保费收入增速有望达9%。 当前, 以储蓄型保险为主的传统寿险占行业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约为 60%, 从中长期来看, 预计预定利率的下调将有效降低未来新增保单的刚性偿付成本, 在“资产荒” 背景下降低人身险公司利差损风险。
构建长效动态保险产品定价机制, 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通知》 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参考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10 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 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 由保险业协会发布。 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 达到触发条件后, 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 及时调整产品定价。相应政策的调整, 将显著优化人身险产品定价利率监管机制, 提高行业预定利率调整效率, 在市场长端利率快速下移背景之下, 若达到触发条件, 保险行业及协会可自行进行相应预定利率的调整, 有助于未来提高行业在负债成本管控方面的统一化及敏感性。
深化各渠道“报行合一” , 加强费用管控
《通知》 强调深化“报行合一” , 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 科学化管理。 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 应当标明个人代理、 互联网代理、 银邮代理、 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 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 和费用结构。 相关调整有助于引导行业进一步规范各渠道手续费支付流程, 在加强费用管控的同时给予各渠道定价空间, 平衡渠道费用及业务增速。 预计未来人身险公司将持续落实个险渠道“报行合一” , 代理人渠道质态有望持续优化。
加大中长期分红险开发力度, 浮动负债端兑付成本
《通知》 中提到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 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 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从中长期来看, 分红险有望通过“低保底+高浮动” 的形式与客户共担投资风险, 进一步减小利差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建议:
受长端利率下行及权益市场低位震荡等因素影响, 保险公司资产端投资收益持续承压, 进而加剧负债端与资产端利率错配的风险。 随着定价利率的下调, 我们预计未来人身险行业将继续深耕产品多元化, 向“低保底+高浮动” 方向发展, 在保险回归保障的同时优化负债端成本管理。 与此同时, 储蓄型保险产品相较于其他理财产品仍具有刚兑、 稳健、 长期等优势, 我们认为相关政策调整有望带动行业三季度保费收入实现高增。 建议关注人身险行业龙头及负债端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的中国人寿、 中国太保。
风险提示:
长端利率下行; 资产收益承压; 保费收入增速不及预期等
国信证券 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