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业点评报告:公募基准新规出炉,加强基准锚定效果

股票资讯 阅读:4 2025-11-04 13:16:51 评论:0

  摘要:

  事件: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确定基准设定的根本原则——真实性与稳定性《指引》规定业绩比较基准必须真实、合理地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与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高度相关。基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操作细则》规定行业主题基金应使用细分行业指数;此点旨在从根本上解决“风格漂移”和“名不副实”的问题,使产品风险收益特征一目了然,为后续的投资约束和评价奠定基础。

  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控与治理责任《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和纠偏的全流程内控体系;必须由独立的部门持续监督投资组合与基准的偏离情况;基准的选取和变更需由公司管理层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新规将基准管理从技术操作层面提升至公司治理层面,通过设立独立监督角色并要求管理层担责,确保了基准的严肃性,防止为迎合销售而设定过低或不相关的基准。这意味着对基准的遵循成为公司的一项核心纪律,而不仅仅是基金经理的个人选择。

  建立与长期业绩挂钩的考核与薪酬机制,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指引》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此举旨在从根本上扭转激励机制,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长期利益深度绑定,鼓励基金经理专注于创造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而非进行短期的市场博弈。

  明确关键机构的全链条监督与披露义务《指引》规定托管人需加强对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防范偏离;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评价机构建立符合业绩比较基准工作导向的长期分类评价体系;基金管理人需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持仓行业分布的对比情况,并明确要求其在定期报告中通过定性或定量方法就当期基金与业绩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此举确保基准不仅在投资端被遵守,在销售端能让投资者有清晰的预期,在评价端能引导市场进行理性评判,并通过持续的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形成一个闭环管理。

  推动技术标准优化与设置合理过渡期《操作细则》鼓励使用包含分红再投资收益的“全收益指数”作为基准,以更公允地衡量基金的真实收益和超额回报能力,提升了基准科学性的关键技术升级,使业绩评估更加真实。同时,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基金,给予1年或6个月的过渡期进行调整。设置过渡期体现了监管的务实和弹性,确保了新规的顺利落地与执行。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不及预期的风险;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的风险;资本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河 张琦
声明

本站内容源自互联网,如有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相关内容。 本站不提供任何金融服务,站内链接均来自开放网络,本站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本站无关,请自行识别判断,谨慎投资。